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f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f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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