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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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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方案以及发行公司的债券的方案;(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7)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设置方案;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⑴检查公司财务;⑵对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⑶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对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由股东任命产生和罢免,
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⑴,向股东报告工作;⑵执行股东决议;⑶代表公
司签署有关文件;⑷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任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
各股东。
第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⑵股东决议解散;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⑷公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⑹宣告破产。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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