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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以及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经济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因违反工商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被撤销、解散或歇业后的民事责任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对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却规定甚少,仅有的部分司法解释也显滞后,审判实践中在适用法律上也理解不一。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利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因此,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追究了企业的行政责任,其没有解决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实践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在生活中比较普遍,但其中有的企业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创造条件以促成营业执照的吊销主要表现在故意不参加年检,其本身没有清算债权债务
f的准备。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这种行政处罚必然伸展至司法程序,这也是笔者撰文的动因所在。
二、涉诉企业法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主体的确定
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目前司法界较为通行的看法是:企业法人清算期间,应以企业法人或其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未进行清算的,可追加该企业的全体股东为被告人。其理由在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民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企业法人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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