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各省(区、市)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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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三)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