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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三章总录则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一章第四节一般规定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
与关联方的交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总则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f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力、影响力。
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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