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接收。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f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