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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交纳办法的施行将诉讼费降到了一个极低水平。在虚假诉讼中原被告一般配合较为默契,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有的当事人为了不露出破绽,干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即便参加诉讼,也只是为了以假乱真的需要相互辩论一番,或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或干脆自认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以求早早认输,为了尽快获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想方设法为对方提供便利,千方百计加快诉讼进程,可见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时间支出和精神损耗也是极低的。但虚假诉讼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动辄上百万元,有的甚至达上千万元,所以基于成本核算,违法行为人更愿意以较小的诉讼成本换取巨大的非法利益。
4当事人诚信的缺乏则是其根本原因。虽然虚假诉讼案件利用了法律制度存在的疏漏和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审查把关不严的疏忽,但从根本上说,当事人主观方面缺乏诚信才是根本原因。
四、遏制民事虚假诉讼蔓延的法律思考
1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在实体法上明确将情节严重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对情节较轻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2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打击虚假诉讼。实践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进行,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
f再审问题的批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3法院要加大对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在虚假诉讼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此类案件往往有别于正常案件,原被告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在审查时,首先应当判断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正常。其次要审查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要完善审前准备程序,通过审前证据交换,过滤和预防虚假诉讼。应当要求原告方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特别要加强对当事人自认事实的审查力度,不能仅以对方当事人自认就调解结案,尽量把虚假诉讼堵在法庭外。
5赋予与虚假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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