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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虚假民事诉讼”关于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思考
夏虹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08年8月,某县检察院民行科协同法院执行局办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发现执行人员手中有三起民事调解案件待执行,即村民舒某、王某、余某三人分别状告本村集体要求支付护林值班补贴、协助征地补贴和协助林改补贴,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主持三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三原告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似乎并不存在什么问题,然而调解书中确认的每天50元的畸高补贴标准及护林值班短短6个半月内累计加班780天的劳动时间引起了民行科干警的怀疑。经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浮出水面原被告双方合谋以虚假诉讼的形式,试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外衣实现瓜分村集体财产的非法目的。
案例二:2005年,某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部分医院串通法院审判人员通过虚假诉讼获取民事调解书,从保险公司套取医疗责任保险金。某县检察院民行科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2002年10月至2004年11月,该县卫校附属医院等六家医院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期间内,先后发
f生14例医疗纠纷事故,六家医院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给予了赔偿。事后,六家医院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伪造起诉书、委托书、赔偿协议或病历资料,虚报赔偿数额,并指使他人冒充“原告”或者原告“代理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审判人员未尽审查职责,径行立案并调解,致使六家医院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14份民事调解书,并得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某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敦促法院撤销了14份民事调解书。
可见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是当事人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采取虚构诉讼主体、虚列事实和证据的手段,通过民事诉讼合法程序,达到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非法目的。虚假民事诉讼虽具备诉讼的表见特征,但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诉讼主体虚假,即作为原告或被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已经丧失主体资格。其次表现为案件基本事实虚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助”法院的判决侵犯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是关键证据虚假,当事人通过伪造案件关键证据,造成错误裁判。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虚假诉讼直接侵犯的是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同时也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