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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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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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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船型吨级。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
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
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
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第七条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码头能力论证报告的内容、检测评估和论证工作应按部沿海码头加固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根据以下要求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一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二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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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四系靠泊要求。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1个靠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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