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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燃气专项规划工作,保障燃气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设区市、县(市)、乡镇、工矿区的
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第三条燃气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燃气行政主管
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第四条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
目标相适应,贯彻近远期结合、工业与民用结合和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第五条第六条燃气专项规划期限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承担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城市
规划及燃气专业设计资质。第七条燃气专项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燃气专项规划文本、图纸和
附件。规划成果应当严谨科学,内容齐全,并建立电子文档。第八条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原则、依据、目标、内容和实施做
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规划图纸是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规划图纸绘制应以最新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基础,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有关设计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附件包括
f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是在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的基础上,对规划文本的说明和解释。第九条编制燃气专项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
(一)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以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等;(二)城市总体规划(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等);(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四)城市能源规划资料;(五)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道路、铁路、河流等的现状及规划资料;(六)城市各类燃料的用量、用途及供需现状;(七)现有城市燃气气源、燃气设施及管网的现状;(八)城市燃气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空调用户、汽车用户等各类用户的数量及分布情况;(九)城市燃气规划需要的其它基础资料等;第十条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包括:
(一)总则。主要包括: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依据和范围;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原则、任务和年限。(二)气源规划。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选择近期合适并兼顾远期的气源结构,确定气源站点的位置和规模;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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