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入个人账户的权益金额不变。11、分红股、银股的存续及退出111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本人要求或公司调整至非激励岗位(含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按下列办法兑现股权激励权益:1111在激励岗位上工作不满五年的,取消激励权益股,未
f兑现的权益金额不再兑现;1112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取消激励权益股,累积的个人权益金额按50一次性兑现。112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满十年以上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者,分红股虽取消,但公司一次性给予上一年度分红额两倍的关照金。113激励对象在公司服务期间,银股当然存续,若离开公司,按如下规定处理:1131服务满五年不满十年,按原受让价回购,并扣回取得银股时兑现的个人账户内权益折抵受让股份的价款的金额。对个人账户权益金额按第8条或第9条重新计算;1132服务满十年以上,按五倍的受让价回购。12、项目公司的划分及股份类型121全资子公司采用“分红股+期权”的方式激励。1211激励对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1212公司总部的激励条款适用于全资子公司。122合资参股项目公司1221合资参股的项目公司由公司总部委派,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按子公司的规定执行。1222当公司总部持有的合资参股项目公司的股份转让后,激励股份自然解除,但总部要兑现激励对象未实现的权益,且不受服务期的限制(激励对象离职或被开除的情形除外)。13、公司的权利13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调整激励对象的岗位,股权激励权益按本方案111条的规定处理。13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实现的股权激励权益,并有向激励对象要求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f1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14、公司的义务141向激励对象发放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权益金额。14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15、激励对象的权利及义务151激励对象自本方案批准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股权激励权益。152激励对象应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153激励对象因本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15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16、股份分红的日期:次年春节的前七日一次性前兑现上一年度的分红。17、在激励岗位的人员,需在本方案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