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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中心(以
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
(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
(四)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f(一)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并通报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负责向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
第十四条
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第十五条
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立临时接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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