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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第一条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商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
第二条为保持商品的流通,各型商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单位主管的试用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7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者,则应事先以书面表明理由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
第三条营业人员在外试用的商品最多不得超过3件,如超过3件,而欲再行出货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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