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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贸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3、市经贸委将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依据初评结果,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及综合评审。
5、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已是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f第三章评价第八条依据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九条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市经贸委;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三份)。3、数据核查。市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f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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