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编号:报告编号:
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原始记录
注册代码使用单位检验机构检验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
黔东南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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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使
用
须
知
一、本记录适用于塔式起重机的验收检验;二、本记录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三、本记录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其他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要求:合格者,打上“√”;不合格者,打上“×”;无此项目时,划上“”。在“结论”一栏中填写要求:合格者打上“√”;不合格者打上“×”;无此项目时,打上“”。四、检验所用仪器、设备必须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且精度符合规程附录1中有关规定,并在记录仪器设备栏后面打“√”五、重大技术问题提交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治,应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通知使用单位,同时告知当地监察机构。七、按规定的时限出具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应于现场检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大型设备可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八、本记录项目编号中带“※”项为重要项目。九、填写时要求字迹清楚,更改处检验员须签字确认。检验工作结束后,此记录与正式报告一道存档。
关于严重事故隐患的界定
摘自国质检法2003206号文件“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1、2、3、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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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原始记录
NO:(1)受检单位和待检设备相关信息使用单位联系人联规提(KNm)系格升电型高话号度(m)(t)注册编号设备名称最大起重力矩制造单位安装单位用户设备编号验收检验日期现场检验条件
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仪器、量具名称万用表绝缘电阻测量仪地电阻测量接仪钳型电流表经纬仪水准仪测拱仪便携式测距仪转速表测厚仪称重仪声级计温湿度计百分表压力计±15mm±1km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