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安全生产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从50年代建国以来,就提出了一个口号,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还是比较好的,但是最近以来事故不断,出了很多问题,为了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有四个:
其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管理,是国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的安全事故屡发不断,说明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得不是很好,需要加强。为此本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法第四章设立专章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职权、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分工合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单位监督义务等。《安全生产法》的这些规定和立法上的篇章安排表明国家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第一个目的是实现第二、第三、第四个目的的前提。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保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其二,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例如,许多矿山存在着地压、地热、地下水的危害;含自燃物的矿;煤矿煤层含有瓦斯;采矿所需爆炸物的运输、使用;矿下用电设备漏电、放电;有毒有害气体外渗等因素,都会因管理人员失职或操作人员的违章、失误而引发矿山事故。因此,必须以预防为主,从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构成要素,即人、物、作业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分析。观察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缺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