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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具体新旧对照如下:
申报新管理办法内容
旧政策规定
自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销售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通知
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
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
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值税、消费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
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出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单证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
收齐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
申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
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
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
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
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
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
f外贸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
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申报期内,收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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