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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f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甲方要为乙方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间甲方按照不低于乙方基本工资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甲方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乙方办理失业手续。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一)乙方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二)乙方患重病或者负伤未愈的;(三)乙方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四)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二)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三)乙方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应征入伍的。八、违反和解除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一)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二)乙方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四)因甲方被撤销,本合同自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乙方在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第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工作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f第二十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收的乙方,应向甲方偿附培训费和招收费。但因国家征集而造成乙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补偿费标准为:九、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十、人事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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