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2003年7月31日深建字【2003】63号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
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
f第三条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二章第五条竣工验收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
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
f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
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
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四)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