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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7不安全行为(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人的不安全行为: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11.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2.教育培训不够;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它。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三违”行为是直接责任。事故性质的认定:自然事故:由于地震、雷击、山体滑坡、海啸等不在防范范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受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使生产中运用的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引发的事故。责任事故:由于人员应履行而没能履行应尽的职责引发的事故。事故处理:“四不放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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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责任追究:493号令第一节:法律责任书。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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