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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异议进行反馈。
第三章存货管理原则第十二条存货的计价原则
1、购入存货入帐价值包括购入材料的买价及验收入库前所发生的运杂费。
2、购入存货的买价是指合同约定交货条件所载的存货价格。存货验收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如因存货质量等原因改变原合同规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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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价格的,由供应处负责更改合同或出具修改价格变动书面证明,同时书面通知供应商,并由供应商确认。
3、购入存货的原价,如以外币计算的,应按月初的汇率折合本位币进行换算。
4、自制存货的入帐价值按照实际制造成本计价。5、公司内部各工序回收的存货按照公司规定的结转价格计价。6、存货出库价格采用实际价格,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7、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时应事先报请控股公司及税务机关核准。第十三条存货运杂费的处理原则:存货在验收入库前所发生的一切提运费用,包括海、陆、空运费、内陆运费、装卸费、栈储费、公证费、报关手续费、验关费、理货费、代理费、货物税、关税、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它直接与采购及验收材料有关的费用统称为存货运杂费。上述费用并入存货成本验收。存货经验收入库后所发生的内部调拨或领用的费用或整理保管费,不列入存货成本,直接计入有关的费用或仓储费内。第十四条存货的数量单位计算至小数三位为止,金额计算至小数二位为止,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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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同一种存货在公司内部应执行统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
第十六条各种存货应予以统一分类及编号,以适应计算机系统作业及公司管理与统计分析的需要。
第十七条库存存货通过计算机系统搜集、处理及储存有关数据,产生适当报表,以供财务处、供应处、使用单位及储运中心提供管理查询。
第十八条存货的盘点应有效结合永续盘存制和定期盘存制,具体盘点方式方法依据控股公司《财产清查制度》规定执行。储运中心应每月自行组织库存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送财务处、审计处,财务处每月末核对会计账与库存系统账,并派人对库存存货进行随机稽查,以便及时发现管理漏洞,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章原燃料结算的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原燃料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各种铁矿粉、块矿、球团矿、高炉返矿、含铁回收物、煤、焦炭、焦丁、焦粉、熔剂、废钢、铁合金等。供应处及储运中心应根据各种原燃料的特性制定不同的采购及实物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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