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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潍坊市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市经贸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新申报认定企业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f4、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贸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各县(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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