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告知中心发生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合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于出现呆坏账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
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第四十九条中心将公积金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
产生的贷款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按一人一档原则,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归档保管。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第五十条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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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三)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五)担保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又未能提供新的保证或新抵(质)押物的;(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七)借款人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八)违反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二条中心、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第五十三条售房单位提供虚假合同、发票给借款人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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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将划入资金全部退回中心。第五十四条借款人将贷款挪用或逾期未偿还本息的,贷
款人分别对挪用部分、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五十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依法
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第五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贷款管理人员
要及时掌握还款情况,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分析原因,把握动向,采用相应措施进行催收,对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中心依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