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还清前,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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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六条定:
担保方式为住房抵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
(一)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二)借款人以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贷款;(三)以他房抵押的(只适用于本地缴存职工),须征得他房产权人本人的同意,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贷款;(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期限和贷款期限一致,房产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无权以任何理由中断和撤销抵押担保。(五)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抵押物价值,借款人申请的新购商品房不需评估,按开发商出售的价值估值。二手房贷款或以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的,参照税务部门以路段划分的计税参考价估值。第二十七条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抵押物的
权属和价值、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担保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第五章贷款程序第二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受理初审→贷款复
审→贷款审批。贷款终审审批由中心授权管理部负责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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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
中心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同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第三十条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
以受理,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资料不齐全,受理网点可以不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第三十一条对初审合格的贷款资料进行复审,核实有关
情况,复审合格的,由复审人员签注意见提交审批。第三十二条对复审合格的贷款提交管理部审贷会审核,
经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管理部负责人执行贷款终审审批。借款申请人将资料提交完整后,受理网点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告知借款申请人。第三十三条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即可签订《住
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抵押担保合同》。第三十四条管理部将借款申请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
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交受托银行及时发放贷款,网点工作人员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通知借款人。第六章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第三十五条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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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