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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地缴存异地购房和异地缴存本地购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职工公寓、公租房等购房贷款。第二章第十二条贷款对象与条件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
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十三条中心推行共同借款人制度。借款人已婚的,配
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其中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负有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即在借款人因故无法无力偿还贷款时,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余额的责任。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优先保证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
工家庭,适度支持第二套改善型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向三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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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第十五条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贷款信息记录和征信系统中记载的住房贷款信息记录为准。第十六条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五)能够提供3年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和证明文件、首付款发票(首套20规定的其他材料;(六)异地缴存职工应是本地户籍,所购房屋须为本市的自住住房;(七)能够提供中心确定的贷款担保。第十七条上不予贷款。(一)近5年,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中因伪造、变造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被中心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二套30)及符合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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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二)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解除质押的;(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已使用此购房合同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取选其一);(四)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商业银行其他消费贷款,余额在10万以上的;(五)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存在连续3期(含3期)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就业前的助学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3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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