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优良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参加本住宅区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本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绿化等管理。
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批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七、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物业装修的有关规定,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
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做出书面承诺,负责装修垃圾的清运。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江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使用人。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f八、业主承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因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毗邻物业,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物业管理企业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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