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20保监会令(2002)6号2001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二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17
f第八条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
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帐户情况说明
1、投资帐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
2、投资帐户的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该保险所连接的投资帐户过去10年每年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年的业绩;
投资帐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
4、对投资帐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水平;
5、投资帐户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6、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的利益给付情况,应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7、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