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环境下来看基于内心对正义的信念而作证的证人并不具有普遍性难以构成作证的动力机制。证人作证的第二个动力机制为强制。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就是约束证人行为的一套机制强制的影响力很大部分上是一种威慑力而非暴力它促使证人在命令和约束下自觉地按照规范行事这种强制性在现实的运作中一旦发生作用产生的法律后果会促使人们产生谨慎的心理状态从而潜移默化地形成人们自觉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模式所以无需担心会造成打击面过宽。
二、完善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
一在立法上要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对于了解案情的人应当尽快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协助司法机关破案恢复被破坏的安定秩序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出庭作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法律权威。由于证人在整个证据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案件的侦破和公正审判有着关键影响出庭作证就成为证人不可推卸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当然虽然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但根据人权保障的立法思想对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也要充分考虑现实的客观情况但是对于此种例外情况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应当严格限制防止此种法定义务的强制性因例外情况的规定而大打折扣。
二对应当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作证且无正当理由的证人所应受到的处罚措施做出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必须履行违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就必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对此我国可以从国外的相关规定得到借鉴在民事责任方面可以规定证人承担因其拒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规定其民事责任证人对因其拒证而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强制措施方面对有作证义务而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强制其到庭或采取罚款、警告、拘留等措施。对案件有重大影响力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将之视为一种妨害诉讼的行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该行为严重影响案件审判顺利进行的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在《刑法》中新增“妨碍法庭审理罪”或者“拒证罪”等罪名确立和完善我国刑法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惩罚制度从而确保法庭审判得以顺利开展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与补偿
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当证人拒绝出庭时可以依据法律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当公民履行了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就必须对证人的权利加以保护对其因出庭作证而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解决不敢出庭作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