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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f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4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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