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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此外,还有以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或签订购销合同等形式借贷的。有的在签订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国库券、企业债券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国库券和企业债券。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国库券、企业债券从对方“买回”。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借贷的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二、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
f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财政性借贷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种科学、教育基金会、各种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可在经批准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开展借贷业务。上述所有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开展借贷业务时,都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第一,信贷杠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第二,资金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形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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