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实行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需要,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工会法》、《教育法》和《教师法》,为切实做好教代会工作,发挥学校教代会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一)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二)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四)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五)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工应占适当比例。(六)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f(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学校年级组或教研组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
(2)工会要向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年级组或教研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侯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各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七)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3)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4)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代表义务:
f(1)学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但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教职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