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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权利主体一般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过错方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精神损害程度、加害人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情况等因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进行下列立法完善:1适当扩大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2增加第三者为赔偿责任主体,3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4适当减轻受害方配偶的举证责任。关键词:离婚;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理由也越来越多样化,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谐,以及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都可以成为离婚理由。但无论是何种理由导致的离婚,只要给相对方造成损害,法律就应当考虑从制度上给予救济。尤其在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因而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适时的于2001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该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为了正确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
f院于2001年12月24日及时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一)》),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立法的进步,是充分保障人权的体现,顺应了民心。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一种赔偿和抚慰,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作用,同时也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故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这种离婚本身进行安抚的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对于精神损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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