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非常欢迎大家,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论坛。最近刚刚颁布的司法解释。我个人认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该司法解释准确地把握了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意旨。通过明确有关的规则,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物权法》。比如,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其仅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真实的权利状况和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则可以推翻这个推定,这和《物权法》精神应该说是完全吻合的。第二,应该说它填补了《物权法》的一些漏洞。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等。其实《物权法》制定中围绕这些问题曾经有过讨论,但是考虑到这些问题已经很详细了,而且当时案例不是太多。所以《物权法》就把这些问题回避了,没有做非常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为了留待以后由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解释,这次司法解释也确实填补了部分空白。第三,它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制度。比如说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这个问题在学理上一直有争议。比如说什么是同等条件,它的适用范围等,其究竟是不是仅适用于有偿交易,这些问题,《物权法》规定得还是很不完善,这次解释把它做了一个比较好的完善。我个人认为,这个解释总体应该说还是很成功的。但是当然也有一些小的瑕疵。这在我下面的讲座过程中会提出来。1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第1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司法解释》第1条关于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两项规则。第一项规则即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关系到我们对登记的性质的认定的问题。登记在性质上,究竟是一个民事行为还是一个行政行为。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有争论。《物权法》制定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甚至认为登记是一种审批,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但是后来大家普遍的接受的是登记是一种公示方法。尽管这样定义,毕竟在我们国家的登记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所以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部门,对涉及比如说登记的错误等争议,基本上都是按行政案件来受理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如果涉及到登记确权问题,应当首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登记。然后再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