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释义1本条是关于承担三包责任时有关责任指标要求的规定2本规定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的指标、期限、要求,是承担三包责任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指标要求的三包实施细则。
f3销售者、生产者制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是销售者、生产者自身承诺的三包责任,作为明示担保,应当按其承担三包责任。
4未列入本规定目录的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释义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三包义务的规定。2销售者应当履行五项三包义务即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产品销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3“法定标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的要求。4“有效票”,有指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是产品售出的有效凭证。一般发货票上应当载明销售者印章、销售时间、销售产品名称、规格、金额等项内容。5“三包凭证”,是指产品售出时,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证明。一般情况下,三包凭证上应当载明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用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及更换、退货条件等。修理纪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修理状况、交货时间,以及更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f6“提供服务”,是指提供自身所承诺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上门修理,以及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