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文
2011年10月29日2103新华网我要评论15字号:TT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时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f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