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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
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全面落实,基层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问题,十分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然而,根据多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和又在乡镇工作过经验,笔者对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并不持十分乐观的态度。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法制系统工程,仍然有许多理论与现实的重大问题需要解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指司法所按照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建设。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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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所当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我们的目标设想和实际要求,都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正规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正规化,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它也必定影响到规范化建设的其他方面。本文试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所涉及到的几个方面,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解决问题的目的。
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是与司法所建设的随意性相对立的。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必须合法规范。由此看来,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一机构设立的正规化
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由此看来,司法所的设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司法所;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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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这符合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所的设立,虽然有法可依,可在实际执行上,却并不尽如人意。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实际上仍有许多地方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司法所。如果连机构都没有按正规化的要求建立,那么,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又何从谈起。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已经建立司法所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