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时限组织社会评审,影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二)滥用职权,要求建设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义务,影响社会评审进行的;(三)无故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影响社会评审进行的。”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修正)(根据2009年4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第三条新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入住居民居住条件。第四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人防、环境保护、供热、卫生、广播电视、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f(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庭院的绿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