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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法律依据,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f42律师从事股权转让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43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第二章一般股权转让业务第一节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第5条本章所指“一般股权转让”,系指本指引除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外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即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股权转让。第6条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61转让人和受让人接触,就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62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63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64转让和受让人按其内部审批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出同意股权转让或同意收购股权的决策;6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6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对转让股权、受让股权价格进行评估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67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起草股权转让合同;68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69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股权交割手续;610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二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f第7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律师依据委托人的安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调查清单。
第8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操作规范、注意问题,《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中关于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9条股权的内部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10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股权的外部转让
第11条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12条股权的外部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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