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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
员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
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农村家庭接生等。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
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证书》。第四条第四条级管理。(一)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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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实行分
f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三)开展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产前诊断,应当先
经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六条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婚前医学检查,原则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其中,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在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三级以上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原则在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设23所,每个市(州)设1所;单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原则上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每个县(市、区)设1所。(三)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省设1所,人口超过1000万区域可设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听力诊断治疗中心省设1所,听力复筛机构每个设区的市设1所;听力筛查设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四)助产技术,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正常分娩(含会阴切开缝合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及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可开展阴道助产、剖宫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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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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