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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妊娠手术,人工流产在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中期妊娠引产术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第七条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区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具备开展所申请项目要求的基本条件;(四)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四)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场所、技术条件、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五)可行性报告;(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审批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查,资料符合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
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14个工作日内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当核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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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准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项目,包括:(一)产前筛查(二)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三)新生儿疾病筛查:遗传代谢病实验室检测、遗传代谢病诊断治疗、听力初筛、听力复筛、听力诊断治疗。(四)婚前医学检查:国内居民婚前医学检查,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五)助产技术:正常产程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旋转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肩难产、剖宫产术。(六)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输(卵)精管绝育和吻合术、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术。第十一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许可延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和日常监督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延续的决定;对不予许可延续或到期未申请办理许可延续手续的,对原许可予以注销。第十二第十二条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具体项目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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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变更地址(变更实际执业场所)、具体项目的,按照新申请办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母婴保健专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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