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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与服
务,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拟新设立的以下机构:(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三)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或升格等方式拟新产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其他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款规定的分支机构是指支行级(含支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上的机构,不包括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等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第四条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拟新设立的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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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
银行)对山东省内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办
f行济南分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拟新设立的其它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县(市)支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第五条第六条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实行统一受理、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分项验收、分级审批、集中考核、统一办理的原则。建与开业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业务技能考核,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有关业务等工作。第二章第七条内容:(一)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文件;(二)拟设立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等;(三)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四)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五)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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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受理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筹建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进行筹建申报,申报应包括以下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
f请的同时,应当向人民银行进行开业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综合申报项目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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