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有关的标准、规范制定。
第三条评审工作应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本着科学、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是我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第五条按照本办法,对申报的工程进行过程中初评,每年
年底组织一次专家评审,评审出的优质结构工程原则上不超过150项。第二章申报条件
f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
功能的下述房屋建筑,都可依据本办法申报评选:(一)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二)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三)住宅小区组团工程(以施工标段划分),总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四)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不具备上述规模,但施工技术先进、质量突出或者影响力较大的工程,经市质监站同意,也可参加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第七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二)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切实可行的技术质量保证措施;(三)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四)施工技术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五)基础、主体结构抽样检测合格;(六)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完成工程结构验收、主体质量验收。评选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
f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1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2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3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4在申报、评审、公示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5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6不符合本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的工程。第三章第九条申报及评审程序
参评市优质结构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基础施
工阶段,到市质监站办理申报手续。第十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应提交一份下列资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