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9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四日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金融机构为不完全具备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在大连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六条市政府成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规模;按照平等、自愿、共担风险、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协作银行,并与协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及风险分担比例;批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付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成员从市中小企业局、
f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项目认定工作小组、信贷评审委员会、资产监管委员会。第七条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通过年审;2.企业正常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