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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
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答案要点: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
f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答案要点: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
案例3: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
f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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