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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m时,为解决单纯依靠消防器材灭火效果不足问题,要求配备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立管直径在50mm以上,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保证水压和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7、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各施工队和建设单位必须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提出处理火灾事故建议,使广大职工得
f到教育,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8、各施工队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含有防火安
全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合同条款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9、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同级别的动火作业要分别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填写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上报审批后,方可动火,并设立动火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10、公司各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其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12、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距离不得小于5米。
14、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检查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得使用。
15、在施工中,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生产事故的报告(一)、生产事故报告的要求1、报告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
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的姓名、电话等;2、报告迅速。应使用尽可能快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伤
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3、按照报告程序,逐级上报。(二)、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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