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③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2、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①在我市规划的中央商务区、金融核心区和北部新区内,新
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②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③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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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完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环境:①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要充分发挥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发展,又要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
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及时发布我市投资项目信息,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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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1、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