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药品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1229【实施日期】201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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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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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