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市展览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展览会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上海市展览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展览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展览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确保展览会的安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室内各类展览、展销活动。
第六条主办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主办方应当全面负责展览会期间的消防安全并履行下例消防安全者职责
一在布展前至少5个工作日履行申报义务提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检查
二在展会期间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展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参展商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布展方案搭建展台
三查验展馆消防实施制定展会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预演。
四将参展商必须遵守的消防安全要求在布展前告知参展商
五负责查验布展电工、电焊工等特殊施工人员的有关上岗证件。
六在展览会布展、开展之前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七从进馆施工之时起按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轨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七条参展商的消防安全则任
参展商应当遵守场馆方、主办方指定的消防安全制度、不损坏室内消防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在布展、撤展过程中安全施工。
第八条布展的布置
一展位的布置不得影响展馆内消防实施的使用。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严禁布展或存放物品
二展位与墙壁之间的后通道应当不小于60厘米并不得堆物以便于维修检查
三成组布置的展位之间的通道宽度应当根据最高峰人流量进行计算得出但最少不小于3米的宽度并应尽量保证环通避免袋型走道的出现
四展位的搭建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难燃型对于少量局部使用的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防火处理达到B1级要求之后方可使用
五特殊装修18平方以上应当事先提供图纸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一并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临时展棚的搭建
临时性展览棚应采用经过国家检测、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级或不燃的墙体搭设。每座展览棚的面积不应大于1200平方米棚与棚之间应留有9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条施工要求
电锯、电刨、电焊、电割等施工作业一般在室外操作。确需在室内操作的应加强防火安全及时清理废料严禁明火。
f油漆、喷涂等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设立禁火区落实防火措施各种油漆、喷涂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