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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看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看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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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内容摘要】离婚后夫妻扶养制度,是指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或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对于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某种形式的援助的制度。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上均存在不足完善这一制度尤其在《婚姻法》解释三越来越强调对个人财产保护的背景下对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而现行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的规定与做法既存在设计条件过苛、保护不力的不足,又不合时宜,应有一种更公平合理的制度来替代,对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经济需求给予救济。笔者主张建立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及主要内容包括离婚后扶养费给付以及居住权制度,以公平地维护婚姻双方离婚时各自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与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离婚后扶养婚姻法解释(三)个人财产保护《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在热议声中,褒之者有之,贬之者也不乏其人。其中备受诟病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过分强调物权法,忽视婚姻关系的人身权性质,过分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生活,权利义务合一的特点。注重保护财产取得时候的产权份额,或者说只是静态地保护了初始状态的物权及以后不变的收益,而没有动态地考虑财产运作过程的价值增减。而这些极有可能加剧因离婚而“贫困化”的发生。“贫困化”产生的原因在于因家庭利益共同体的解体所导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获得配偶帮助、扶养
f权的消灭。“贫困化”的表现为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依靠自身条件无法解决住处等。而为了缓解因离婚而“贫困化”仅仅依靠在现有法律下司法机关发挥审判权的能动性,努力延伸审判职能,整合其他社会资源,以预防、干预离婚当事人的“贫困化”进程是远远不够的,应当通过完善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来解决。从以下我们亲自代理的离婚案件来看我国现行离婚时经济救助制度的局限性及离婚后扶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基本案情】原告段先生与被告高女士2001年初相识,2006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段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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