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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一、立项申请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
f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500万以上的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县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50万元的,主管部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经审核需县政府举债的专项资金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赛、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佘部分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关于鼓励支持争取项目及资金的若干规定》办理。第十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
f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第十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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